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1执10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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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执10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文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文;张息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21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154184367Y。法定代表人:童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志文,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张息平,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志文、张息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721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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