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唯军、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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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600号案件名称
王唯军、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唯军;陈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王唯军,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陈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唯军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唯军与被执行人陈辉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5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 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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