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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唯军、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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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600号
  • 案件名称

    王唯军、陈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唯军;陈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王唯军,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陈辉,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唯军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唯军与被执行人陈辉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5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 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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