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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亮、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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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706号
  • 案件名称

    邵亮、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邵亮;郭献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706号原告:邵亮,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郭献敏,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邵亮与被告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献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郭献敏向邵亮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经邵亮多次催要,郭献敏未返还借款,邵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郭献敏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郭献敏向邵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邵亮现金叁万元整。欠款人处有郭献敏签字、按指印。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郭献敏下欠邵亮借款30000元,有邵亮的陈述及借条予以证明,故邵亮要求郭献敏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献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献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文静书 记 员 李飞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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