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亮、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22民初7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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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22民初7706号案件名称
邵亮、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邵亮;郭献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22民初7706号原告:邵亮,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郭献敏,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邵亮与被告郭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献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郭献敏向邵亮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经邵亮多次催要,郭献敏未返还借款,邵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郭献敏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郭献敏向邵亮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邵亮现金叁万元整。欠款人处有郭献敏签字、按指印。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郭献敏下欠邵亮借款30000元,有邵亮的陈述及借条予以证明,故邵亮要求郭献敏偿还借款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献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献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司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文静书 记 员 李飞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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