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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永冲与于明强、初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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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849号
  • 案件名称

    姜永冲与于明强、初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姜永冲;于明强;初晓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849号原告:姜永冲,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于明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初晓芹,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姜永冲与被告于明强、初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姜永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永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欢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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