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xx、丁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317号案件名称
骆xx、丁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骆xx;丁xx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骆x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丁xx,男,汉族,住址辽中县刘二堡镇申请执行人骆xx与被执行人丁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保险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丹审判员 张迪审判员 秦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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