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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胡美琴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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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苏0213执4389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胡美琴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胡美琴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38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24858876。。被执行人胡美琴,女,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美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美琴名下345000元的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文正)审判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全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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