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5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冯立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26119(1-1)。负责人:彭红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正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冯立雲,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熊正强、冯立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之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56号 下一篇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胡美琴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苏0213执4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