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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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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熊正强;冯立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26119(1-1)。负责人:彭红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正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冯立雲,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诉被告熊正强、冯立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之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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