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芬、杨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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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541号案件名称
陈贵芬、杨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贵芬;杨勇;王欢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陈贵芬,女,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杨**,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欢欢,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陈贵芬与被执行人杨**、王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521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王欢欢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0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贵芬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王欢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王欢欢银行账户存款25469.03元履行义务;同日申请执行人陈贵芬与被执行人王欢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欢欢自愿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贵芬3000.00元,直至所有欠款全部偿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541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星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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