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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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556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556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梅,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系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系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赵金福,男,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96元,减半收取104.48元,由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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