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朝、韩高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45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45号之九案件名称
朱四朝、韩高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四朝;韩高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4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朱四朝,男,1971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韩高峰,男,1977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朱四朝与被执行人韩高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高峰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四朝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4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高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韩高峰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无车辆信息。3、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高峰银行账户存款,支付与申请执行人朱四朝。4、本院在被执行人韩高峰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韩高峰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韩高峰户籍地村委会书记吕永丑,证明被执行人韩高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将被执行人韩高峰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韩高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韩高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四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忠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 下一篇 金炳浩、韩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