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炳浩、韩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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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02号案件名称
金炳浩、韩成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炳浩;韩成哲;许顺任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02号申请执行人:金炳浩,男,1965年4月28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执行人:韩成哲,男,1965年4月28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被执行人:许顺任,女,1968年2月19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申请执行人金炳浩与被执行人韩成哲、许顺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金炳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成哲、许顺任返还案件受理费721元、公告费1200元、鉴定费1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韩成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400082877409账户内存款2921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郑东星申请本院本院(2019)吉240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执行的2921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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