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忠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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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忠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忠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岚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忠越,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罗忠越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忠越一直未履行,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忠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忠越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9687006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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