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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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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罗忠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罗忠越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13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岚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忠越,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罗忠越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忠越一直未履行,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忠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忠越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9687006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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