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志伟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4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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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4501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志伟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志伟;包海艳;铁岭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4501号原告: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波,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志伟,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包海艳,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铁岭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昌图县亮中桥镇亮中街三组283栋4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运。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高志伟、包海艳、铁岭博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褚天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潇潇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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