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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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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恒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被执行人:刘恒,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人刘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3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恒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恒有银行存款944.96元,均未发现存款。被执行人刘恒无车辆、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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