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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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恒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797号之二被执行人:刘恒,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人刘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鄂9004刑初3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恒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恒有银行存款944.96元,均未发现存款。被执行人刘恒无车辆、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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