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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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034号案件名称
郝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郝某;唐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034号原告:郝某,女,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外墙粉刷工人,现住镇赉县。 原告郝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郝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郝某负担。 审判员 潘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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