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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丙锡、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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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74号
  • 案件名称

    郅丙锡、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郅丙锡;王杏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74号原告:郅丙锡,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王杏山,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郅丙锡与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郅丙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郅丙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郅丙锡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郅丙锡负担。审判员  蒋桂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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