郅丙锡、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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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74号案件名称
郅丙锡、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郅丙锡;王杏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74号原告:郅丙锡,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被告:王杏山,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郅丙锡与王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郅丙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郅丙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郅丙锡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郅丙锡负担。审判员 蒋桂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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