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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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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1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农二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6306863F。 法定代表人:许尔明。 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80598478C。 法定代表人:蔡雪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21)浙0803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2544.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7元、申请执行费688.17元。但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0元,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圣山科纺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衢州凡利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小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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