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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彬、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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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邱彬、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邱彬;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155823108N。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龙,男,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远彬,男,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邱彬,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现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邱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2021)闽0424执313号案件中处置被执行人邱彬位于宁化县,本案可并入(2021)闽0424执313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4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凤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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