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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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省星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新安江路现代工业坊三期5号厂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XMA64M。法定代表人:年四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太平菱溪工业园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8303458H。法定代表人:邰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皖1103民初357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诉讼过程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江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8387元财产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审 判 长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俞华珍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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