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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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1556号案件名称
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1556号原告: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北海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兆鑫,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中心街龙玉对面。经营者:陈红芝,女,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原告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市红芝菌用物资大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缴纳本案诉讼费,不需要再给予相应缴费期限。本院认为,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内,向本院明确表示其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不需要再给予缴费相应期限,故对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富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赵林审判员 季烨审判员 王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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