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清、杨廷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904民初33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904民初3319号案件名称
陈美清、杨廷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美清;杨廷旭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904民初3319号原告:陈美清,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廷旭,男,汉族,1992年10月22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文,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美清诉被告杨延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美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美清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美清负担。审 判 员 陈国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邓丽云书 记 员 严国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904民初3319号原告:陈美清,女,汉族,1957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奇生,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廷旭,男,汉族,1992年10月22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文,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美清诉被告杨延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美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美清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29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美清负担。审判员陈国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邓丽云书记员严国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4077号 下一篇 梁泽、梁树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7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