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4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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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4077号案件名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春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4077号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994224175,住所地,阜蒙县北环东引路金贵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海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春明,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徐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媛媛书 记 员 王越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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