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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建明、杜宝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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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49号
  • 案件名称

    者建明、杜宝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者建明;杜宝平;李霞;黄力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者建明,男,1974年8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杜宝平,男,1969年12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李霞,女,1974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黄力文,女,1981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者建明与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未主动履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者建明申请,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5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对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杜宝平在陇南市武都区有房产一处,但该房屋已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三被执行人未到庭且下落不明。2021年8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北山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经了解,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属于空挂户,具体情况不详。2021年8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者建明告知查询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者建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宝平、李霞、黄力文的财产也查找不到其下落,申请将被执行人杜宝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者建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合议通过,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社林审 判 员 靳从海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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