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华、李顺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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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244号案件名称
谢保华、李顺义业主共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谢保华;李顺义案件缘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244号原告:谢保华,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义,女,成年,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谢保华与被告李顺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谢保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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