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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明、雷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581执恢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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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581执恢206号
  • 案件名称

    赵耀明、雷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耀明;雷宏伟;雷宏林;刘少侠;雷宏伟;刘少侠;雷宏林;赵亚琴;赵耀明;刘晓侠;赵亚琴;刘晓侠;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住所地:韩城市禹门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7310C。负责人陈增荣,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吉建武,系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雷宏伟,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家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少侠,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家住韩城市,系雷宏伟之妻,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雷宏林,男,生于1968年9月5日,汉族,家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1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亚琴,女,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家住韩城市,系雷宏林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赵耀明,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家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晓侠,女,生于1964年1月5日,汉族,家住韩城市,系赵耀明之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雷宏伟、刘少侠、雷宏林、赵亚琴、赵耀明、刘晓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雷宏伟、刘少侠偿还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雷宏林、赵亚琴、赵耀明、刘晓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72元,由雷宏伟、刘少侠、雷宏林、赵亚琴、赵耀明、刘晓侠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将扣划的60727.55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现已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2、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对上述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800元。3、本院以(2020)陕0581执恢206-1号执行裁定书对雷宏伟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室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变卖,2021年4月22日变卖结束,付军以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支付该房产在金融机构的贷款47322.8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38644.45元,执行费6577元。上述款项支付后,付清了申请人的本金,剩余的利息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4、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分别对赵耀明、刘晓侠名下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小区XX楼XX单元XX层XX户的房产、雷宏林、赵亚琴名下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5、本院2019年1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对剩余利息因双方正在协商解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已经执行到位,双方对剩余利息正在协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因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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