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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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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1633号
  • 案件名称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强,主任。被执行人:孙泽民,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与被执行人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163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轩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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