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6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1633号案件名称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孙泽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法定代表人:胡志强,主任。被执行人:孙泽民,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与被执行人孙泽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163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轩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罗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67号 下一篇 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刘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