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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罗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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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6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罗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罗群喜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67号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营业场所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负责人:邬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群喜,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罗群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收取),由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贺 鸣书 记 员 曾江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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