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刘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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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52号案件名称
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刘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刘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经营者:谢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人汉阴县涧池鑫隆租赁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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