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五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秦金玉;李建龙;魏振堂;韩月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0年4月1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魏振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月霞,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秦金玉、李建龙与魏振堂、韩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黑1085执7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月霞在工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账号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月霞在工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账号为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长英审 判 员 刘 成审 判 员 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玮红书 记 员 张秀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