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永兵、刘梦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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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497号案件名称
方永兵、刘梦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方永兵;刘梦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497号原告:方永兵,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裴介镇墙下村南7巷764号第二组。 被告:刘梦超,男,38岁,现住夏县裴介镇墙下村第一组。 原告方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方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吴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任梦梦书记员 王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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