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民终6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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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民终6427号案件名称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陈凤芝;王兴涛;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民终6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青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家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芝,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涛,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旭,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爱如,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审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山金融中心1楼2106-2110号。负责人:杨振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原审被告张爱如、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赵财险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被上诉人陈凤芝与被上诉人王兴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秀娟和丁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22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给付赔偿金669,64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被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恤金无法律依据。根据庭审事实,张爱如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被支持。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比例过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上诉人雇佣司机张爱如负主要责任,王永佳负次要责任,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在赔偿比例划分时上诉人应承担60%的赔偿比例,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比例过高。被上诉人张爱如、王兴涛答辩称,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85789.49元,先由被告燕赵财险唐山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九江公司及被告张爱如承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根据法庭当庭核实燕赵财险唐山公司认可其为保险的单位,所以我们变更为唐山中心支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16日17时20分许,张爱如驾驶冀B×××××/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港兴大街国投进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八根路灯杆处时,与行人王永佳发生碰撞,造成王永佳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认定,张爱如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2月30日,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七大队委托,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永佳符合交通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内重要器官损伤死亡。事故车辆在燕赵财险唐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陈凤芝与王永佳系夫妻关系,王兴涛与王永佳系父子关系。河北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83元,职工年均工资75775元。一审法院认为,九江公司在燕赵财险唐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燕赵财险唐山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张爱如系九江公司员工,故九江公司应在张爱如侵权责任范围内对王兴涛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永佳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35738元/年*20=714760元、丧葬费75775/2=37887.5元、医疗费4280.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438元/年*18/2=210942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15.35元*10*3=346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王兴涛方主张交通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损失合计1021330.75元。因交通事故中认定死者王永佳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发生情况,九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燕赵财险唐山公司应赔偿18万元死亡赔偿限额,及4280.75元医疗费合计184280.75元;剩余1021330.75-184280.75=837050元由九江公司承担80%,为837050*80%即669640元。判决: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凤芝、王兴涛赔偿金184280.75元;二、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凤芝、王兴涛赔偿金66964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有效的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上诉人九江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比例错误,但并未提交相应依据,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一审法院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确认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妥;上诉人九江公司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本案原审被告张爱如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原审被告张爱如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的民事责任并非原审被告张爱如承担,本案不属于即负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情形,且本案中因事故造成王永佳死亡,确实造成被上诉人陈凤芝、王兴涛精神痛苦,一审法院考虑本案实际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由上诉人迁安市九江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吴利民审 判 员 吴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涛书 记 员 李 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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