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韶斌、彭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77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77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杜韶斌、彭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杜韶斌;彭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7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韶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9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现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彭云,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甘肃省玉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韶斌与被执行人彭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981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62925元,并承担执行费84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