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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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279号案件名称
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279号申请人执行人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新,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黔西市瑞丰盛农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155850元,案件受理费2096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黔西市煜航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55850元,案件受理费2096元,相关利息自行计算;二、被执行人2021年11月5日前给付申请人70000万元,剩余部分在2021年12月5日之前履行完毕;三、本案申请执行费22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宣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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