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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刚、吕兰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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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922号
  • 案件名称

    罗新刚、吕兰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罗新刚;吕兰英;杨国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922号原告:罗新刚,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吕兰英,女,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杨国锋,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罗新刚与被告吕兰英、杨国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新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罗新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新刚负担。审 判 长  王永涛人民陪审员  郑登文人民陪审员  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乾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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