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新刚、吕兰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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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922号案件名称
罗新刚、吕兰英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新刚;吕兰英;杨国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922号原告:罗新刚,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吕兰英,女,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杨国锋,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原告罗新刚与被告吕兰英、杨国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新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罗新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新刚负担。审 判 长 王永涛人民陪审员 郑登文人民陪审员 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孔乾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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