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义斌、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3民初5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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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552号案件名称
胡义斌、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义斌;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83民初5552号原告:胡义斌,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283MB18569270。法定代表人:赵明,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强(系被告单位副主任),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胡义斌与被告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义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义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同日给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原告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在被告处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我处工作属实,但于2018年9月21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经庄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承担为市民政部门提供服务等职能。原告曾在被告处从事打更工作,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从2012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通过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工资表查明,被告在2012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对原告于2012年1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21日终止。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所从事的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属实。关于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于2012年1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本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年满60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义斌与被告庄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义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杰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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