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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娟、齐海宾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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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13号
  • 案件名称

    杜红娟、齐海宾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杜红娟;齐海宾;杨亚玲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1513号   杨亚玲、齐某某、杜某某:杨亚玲与齐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民终2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某某、杜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50000元(2020年12月2日之前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齐某某、杜某某已履行案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940元及2020年12月2日后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100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齐某某、杜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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