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献周、邓施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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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1460号案件名称
邓献周、邓施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邓献周;邓施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邓献周,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苗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邓施常,男,1963年7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现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3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邓献周申请执行邓施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献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参与后期被执行人邓施常工资案款分配。本院认为,邓献周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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