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何劲、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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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433号案件名称
曹何劲、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何劲;王永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433号原告:曹何劲,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王永健,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曹何劲与被告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曹何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何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淑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先煜书 记 员 钟 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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