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764号案件名称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陈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陈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764号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永安街道三闾港社区紫缘路31号。负责人:邬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周梁,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亮,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亮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对陈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湖南竹胜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郝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98号 下一篇 曹何劲、王永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