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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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78号案件名称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李建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78号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尚利,系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建军,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李**,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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