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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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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78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军;李建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78号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尚利,系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建军,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李**,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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