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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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975号案件名称
谌某、谢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谌某;谢某;黄某;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975号原告:谌某,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宏,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黄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王家寨镇马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MMN22P。法定代表人:吴明水,该厂投资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工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22180525W。负责人:陈波,该公司经理。原告谌某与被告谢某、黄某、纳雍县中金华盛新型环保墙材砖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谌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谌某负担。审判员 熊训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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