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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甄爱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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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011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甄爱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甄爱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0110号原告: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王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剑,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甄爱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易。原告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甄爱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磊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品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磊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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