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学国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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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27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学国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学国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发禹,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槐,系张掖农商银行和平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朱学国,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学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朱学国、韦刚、王俊杰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本金159875.16元,承担利息20098.66元,共计179973.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且利随本清;二、被告朱学国、韦刚、王俊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1949.50元,由被告朱学国、韦刚、王俊杰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1949.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朱学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学国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朱学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3485元,利息6699.55元(利息算至2018年5月16日),本息合计50184.55元,被执行人朱学国已向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35000元,下剩案件款15650元(利息算至2021年9月7日)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二、若被执行人朱学国逾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1月1日后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12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治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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