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某某建材厂、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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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岐山县某某建材厂、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岐山县某某建材厂;李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岐山县某某建材厂,住所地:岐山县蒲村镇。法定代表人:孙西科,任厂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岐山县某某建材厂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岐山县某某建材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敏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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