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石、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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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723号案件名称
闫石、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闫石;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梁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723号梁晗、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闫石:梁晗与被执行人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闫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梁晗于2021年7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申请人54,985.02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风驰快跑代购服务有限公司、闫石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725元申请执行费,同时向申请人支付了赔偿款50,000元。梁晗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19)吉24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吉2426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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