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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84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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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4民初1975号
  • 案件名称

    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蔡水菊;郁赛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84民初1975号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982577X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大达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平,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蔡水菊,女,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郁赛杰,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平、蔡水菊、郁赛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朱锋人民陪审员  管士法人民陪审员  徐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赵 媛书 记 员  张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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