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84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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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4民初1975号案件名称
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郁平;蔡水菊;郁赛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84民初1975号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982577X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大达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杨海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平,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蔡水菊,女,196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被告:郁赛杰,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平、蔡水菊、郁赛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证大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朱锋人民陪审员 管士法人民陪审员 徐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赵 媛书 记 员 张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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