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吕某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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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21号案件名称
曹某、吕某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某;吕某成;吕某哲;叶某枝;吕某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陕西省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吕某成,男,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吕某哲,男,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叶某枝,男,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被执行人吕某妮,女,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申请执行人曹某持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民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吕某成、吕某哲、叶某枝、吕某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800元借款本金,剩余标的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450元以予以免交,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22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宁建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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