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侯凯、梁尉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7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729号
  • 案件名称

    侯凯、梁尉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侯凯;梁尉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侯凯,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梁尉雲,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侯凯与梁尉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尉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梁尉雲向申请执行人侯凯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梁尉雲偿还侯凯借款本金154000元;2.梁尉雲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并负担执行费2234元;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梁尉雲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侯凯;于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梁尉雲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梁尉雲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侯凯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