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2民初4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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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2民初4188号案件名称
朱某、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某;钱某;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2民初4188号申请人:朱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钱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申请人:周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钱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某、周某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某、周某名下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爱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 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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