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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金勇、孙永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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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12号
  • 案件名称

    单金勇、孙永义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单金勇;孙永义;唐军利;陕西绿野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9执312号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地址:旬邑县某村。法定代表人:单某。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42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应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该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均已冻结。经本院实地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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